王大軍是名協警保安員,因為成績突出,東莞保安公司為他立了三等功。
不久前,他所在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附近有一家眼鏡店正在被人搶劫。正在值班的王大軍迅速和幾名民警趕往案發現場,當時眼鏡店的外部玻璃已經被打碎,店老板拼命反抗,使得本打算搶完錢逃跑的張某和李某無法脫身,幾個人在店內相持不下,張某和李某手中都有砍刀,店外圍觀的人沒人敢進去。
趕到的民警和王大軍等人,除了三個人守在門口外,剩下的人全部進到眼鏡店,很快將歹徒制服。店老板和一個店員受了重傷。之后,王大軍聽說張某李某不但要被判刑,還要被剝奪時間不等的政治權利。王大軍不明白何謂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樣的人才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上所說的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冶權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 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對干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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