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你下個月不用來了,明天去會計那里結賬好了!”物業公司經理范軍對保安員何志雄說完這句話就走了,旁邊的辦公室主任告訴何志雄,晟近經濟不景氣,物業公司的業務量在下降,公司要重新調整,不得不采取裁人方式減少開支。此時何志雄剛剛干滿了三年,而勞動合同簽的是五年。
理由雖然很充分,但何志雄心理知道,關鍵的原因在于上個月自己在執行任務的時候頂撞了經理范軍。當時有幾個業主堵在范軍辦公室門口,要求物業公司解決停車位收費不合理問題,范軍讓幾名保安員將業主趕出去,并要 求他們手下不要留情。何志雄覺得這件事不妥,于是拒絕 參與。事后,范軍很生氣,認為何志雄不聽話,才有了今天裁人的決定。走的時候只給了何志雄當月的工資。
這件事情過了一個多月,何志雄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卻從前物業公司的隊友那里得知,物業公司新增加幾個客戶,最近又在招保安員。
知道這個消息后,何志雄心里很郁悶,當初走時就很窩火,現在公司經濟不景氣裁人的說法肯定不成立了,那么自己還能回到物業公司嗎?
提示:
首先,物業公司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開除保安員何志雄是不對的。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顯然何志雄已經過了適用期,并且沒有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其拒絕為物業公司充當打手的行為應該被認可。
如果是因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而采取裁人的方式,根據法律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何志雄在物業公司簽得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屬于較長期合同。而物業公司屬于人員流動較大的地方,即使裁人也應該先裁掉剛剛進入公司的人員和工作期限鞍短的人員,而非何志雄。
對于像何志雄這樣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用人單位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物業公司在辭退何志雄時應當向其支付三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 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 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 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見,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何志雄不能被開除,他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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