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大型鋼鐵廠從事保安工作,由于該鋼鐵廠面積大,而且地勢偏僻,到了晚上很容易給偷竊分子可乘之機,3月份以來,該鋼鐵廠已經丟了價值近4萬元的東西了,為了遏制住偷盜分子的行為, 我們班長特意帶領隊員到工廠附近的廢品收購站查詢,希望在那里找到 被盜物品的線索,以幫助公安機關破案,同時也想找回被盜物品。我想 請教一下,廢品收購站收購被盜物品,是不是也觸犯了法律,如果沒有人收購這些贓物,或許就不會發生這么多偷盜案件了。
答疑解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 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本罪;實施兩種以上行為的,仍為一罪,不為數罪,不 實行并罰。
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犯罪的主體是一 般主體;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梢?,收購贓物罪和銷售贓物罪是一罪而非數罪,只是罪名不同。而區分不同罪名的關鍵是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 即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在主觀上是想收購,還是想銷售;在客觀上是采取了收購行為,還是銷售行為。如果在主觀上是收購,同時也實施了收購行為,那么就應該定收購贓物罪;如果在主觀上是銷售,客觀上也實施了銷售行為,那么就應該定銷 售贓物罪。
因此,作為廢品回收站,如果在短期內收購了大量與工廠有關的“贓物”而不舉報,就有可能構成收購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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