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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不信任的法官可以避免嗎?

          作者:www.dubambou.com 來源:廣東中保安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4/25 瀏覽次數:3919 次

          過兩天老李就要上法庭,老幸的兒子上個月和同事鬧別扭,結果對方找來幾個小伙子把老李的兒子打成了重傷,至今還躺在醫院。

          雖然打人的事實很清楚,可是老李還是有些擔心,這幾天一直愁眉不展。打人的在當地有錢有勢,而且對方已經放出話來,讓老李私了,最多給老李的孩子1萬元錢作為醫藥 費,否則即使打官司也沒用。

          知道這些后,老李還是想打這個官司,賠的錢多錢少無所謂,關鍵是要出這口氣,憑什么你們有錢人家的孩子就可以為所欲為。不過當知道對方好像有人在法院工作,老李開始猶豫了,這個官司怎么打呀,明擺著有理也要輸,在法律上有沒有相應的規定可以解除老李的疑慮呢?

          針對老李的情況,法律有專門的回避制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審判人員(指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匣其法定代理,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廈其代理人、辯 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集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變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 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案例中的老李只要能夠證明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與本案被告有親戚關系,就可以要求對方回避。如果老李對一審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 院進行上訴。相信法律會給老李的兒子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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